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72民初458号
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飞宇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西路680号商业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良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洋建设工程纠纷一案,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36元,减半收取计20018元,由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