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异67号 案外人:***,女,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案外人:黄岛区暮晨阁茶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滨海大道2788号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21号楼一层西户102号。 经营者:***。 二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外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省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80号商业202。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飞宇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以南,两河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恒林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恒林通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明天澳普兰游艇有限公司(下称“澳普兰公司”)、青岛明天国际游艇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明天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明天会展中心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道××号××号楼××户等房屋,案外人***、黄岛区暮晨阁茶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青岛暮晨阁茶店称,2019年5月1日,明天会展中心与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天会展中心将其名下的21号楼101户、102户房屋出租给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意该公司对外转租。2020年3月29日,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102户房屋出租给***,租期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2020年4月1日,***向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定金3000元,并取得涉案房屋。***以涉案房屋为住所地注册登记了黄岛区***茶店,装修完毕后对外经营。法院在对***所作的执行询问笔录中认定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案外人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涉案房屋的竞买人具有法定对抗效力。案外人对装修利益依法享有所有权,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价值应依法予以评估。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鲁0211执4972号查封公告和对***所作的执行询问笔录,确认***与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对租赁房屋竞买人具有法定对抗效力,对案涉房屋的装修价值单独评估并将装修物的拍卖款支付给案外人。 本院查明,恒信通公司与澳普兰公司、明天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鲁0211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澳普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恒林通公司工程款23959842.1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959842.18元为基数,自2017年5与3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两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两倍计算);明天会展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澳普兰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4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民终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恒林通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鲁0211民初11331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查封明天会展中心名下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道××号××栋××户房屋等财产。2021年6月2日,本院立案受理恒林通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1)鲁0211执4972号。 本案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租赁合同2份、转账凭证截图3份、收据2份、查封公告、询问笔录。上述证据显示,2019年5月1日,明天会展中心与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天会展中心将其名下位于黄岛区××道××号××号楼××户、102户房屋出租给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2020年3月29日,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签订租赁合同,将明天会展中心21号楼102户房屋出租给***,租赁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2021年4月26日,***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注册登记了字号为黄岛区暮晨阁茶店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4月1日,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出具收款收据,显示为定金3000元。***提交2021年8月24日开具的收款收据,显示房租87005.05元。***提交转账凭证截图3张,以证明其曾向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58502.53元、57211.05元和30000元。 本院认为,首先,恒信通公司与澳普兰公司、明天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法院判决并立案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明天会展中心名下,本院据此将涉案房屋作为明天会展中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作出查封公告,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案外人主张其在本院查封前已租赁并取得涉案房屋,但其提交的证据中仅有租赁合同和金额为3000元的定金收据记载的时间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之前,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在本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案外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次承租人,即使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租赁权,该权利亦不足以对抗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再次,案外人请求对涉案房屋的装修价值单独评估,并将装修物拍卖款支付案外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案外人作为涉案房产的次承租人,其与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向青岛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综上,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黄岛区暮晨阁茶店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静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