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5民初1405号 原告:济宁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RA07KXN,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马集镇杜庄村村委会南20米。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643942995,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东城街道太原路1218号天荷御园21号楼01009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原告济宁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济宁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森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