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62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诚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北万家新城D区21号楼01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37岁,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北万家新城D区21号楼01017室。
被告:***,男,36岁,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北万家新城D区21号楼01017室。
原告***与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认可该工程是其承包而提出的,不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悖,亦未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