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645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北万家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37岁,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36岁,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与被告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5万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跟随被告***、***、***在菏泽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菏泽市广州路国景府小区干保温工作。2020年10月19日早晨,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原告手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提交了部分医疗费后,对其余费用及损失拒不赔偿。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必备实质要件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提交被告***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原告亦未进一步提交被告***新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且原告未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材料。故原告的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