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3352号 原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青春创业园区内的办公楼二楼西半部分。 法定代表人:槐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原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挖掘机设备(包月)租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自己的一台规格型号为现代215的挖掘机租赁给原告施工使用,被告保证挖掘机质量并向原告提供2名合格的操作手驾驶挖掘机。同时约定,被告操作手应严格遵守原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机械操作规程,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被告负全责。2021年2月28日,由于被告方的过错,导致吊起长杆泵的挖掘机斗掉落,将在场原告方人员***、***砸伤,二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作为本次事故的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支付***、***医疗费用等,两人的医疗费用一直由原告垫付,截止起诉时已垫付约计40万元,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现原告依法就垫付的医疗费用等向被告追偿。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向案外人***、***垫付的医疗费用4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原告就垫付医疗费用等行使追偿权而发生的诉讼,确定本案的管辖应以行使追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便于查明侵权事实,应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存在《挖掘机设备(包月)租赁协议》,但本案并非请求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非合同纠纷,而是原告垫付赔偿费用后,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纠纷,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