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122民初1317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赣州市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槐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下半年,中国石化粤东天然气主干管网华丰LNG储备站和**LNG接收站配套外输管线项目由中石化河南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项目位于**县所城镇、黄冈镇和联饶镇。被告为完成该项目施工任务,分别于2020年9月22日以每月租赁费35500元的价格租赁住友200挖掘机一台、2020年10月19日以每月租赁费35500元价格租赁现代215挖掘机一台、2020年11月12日再以每月租赁费35500元价格租赁现代215挖掘机一台、2020年12月24日以每月租赁费15000元价格租赁神钢80挖掘机一台(不含操作手)。双方签订《挖掘机设备租赁协议》合同后,原告依约将上述四台挖掘机交由被告管理,用于省道S222和鱼塘定向钻穿越工程,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都是由被告安排并服从被告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调度,由于合同约定全班工作,即全天24小时都由被告负责。春节前,被告已经依约支付了挖掘机租赁期间的费用。2021年2月19日,被告租用的四台挖机分两个标段24小时全班作业,其中现代215和神钢80为一标段,住友200和现代215为二标段。被告方施工负责人**、***分别出具开工证明证实租赁开始时间,并约定其余内容按原合同履行。2021年2月28日,由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基本的操作规程,二标段的现代215挖机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其员工伤亡。嗣后原告要求支付租金,被告以发生安全事故为由拒绝支付。由于原告无力继续支付操作手工资,只好于2021年4月7日拖回了神钢80小挖机,2021年4月20日现代215挖机的操作手离职,2021年5月4日住友200操作手离职,但是,操作手离职后,被告仍然安排自己的操作手24小时全班作业,扣留原告三台挖掘机至今,于情于理都应支付挖掘机的机械台班费,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造成的租金损失。经过原告核算,被告拖欠租金195583元,并赔偿租金损失268684元,合计464267元。鉴于上述情况,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在**作业,合同履行地为**,**县人民法院以(2021)粤5122民初1003号立案审理被告诉原告追偿权纠纷案件后,原告已提起反诉,但是贵院审查后以法律关系不同为由,要求原告另案起诉。原告遂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机械设备租赁费计195583元;2.判令被告赔偿三台挖掘机被其非法扣留期间的租金损失计268684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涉及原被告2020年9月22日、2020年10月19日、2020年11月12日、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四份《挖掘机设备(包月)租赁协议》中均约定了“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且以上四份租赁协议中的甲方均为被告,被告的所在地为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案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在租赁合同中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故被告遂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请求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案涉的四份《挖掘机设备(包月)租赁协议》载明甲方为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双方在四份协议中均约定“本协议在执行中如有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的内容,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之规定,且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应认定合法有效。因被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所在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故依照协议约定,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山东深远通达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