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绿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绿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绿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2)鲁0116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事由一: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具体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济南市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济莱劳人仲案字【2022】第36号仲裁案件过程中,申请人第一次见到了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务合同》。通过辨认劳务合同上“***”的笔迹,申请人确认这不是其本人笔迹,其本人从来没有和被申请人签署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在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2022鲁01**民初1884号民事案件过程中,申请人也对该《劳务合同》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民事诉状中叙述了双方从未签署劳动合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劳务合同》中签署人签字是否属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合同真实性的情况下,擅自认定双方签了劳动合同没有证据支持。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具体理由如下:根据前述事实,被申请人从来没有和申请人签署过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务合同》系复印件,没有原件印证其真实性。且申请人辨认合同上的笔迹不是本人签署,该《劳务合同》系被申请人单方伪造。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没有释明申请人是否对该劳务合同进行笔迹鉴定,擅自认定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错误,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的事实应予确认。综上,一审法院审查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擅自使用伪造的证据认定事实,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给申请人后***造成了巨大影响。请求再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依法改判认定:双方没有在2020年2月26日签订自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山东绿创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该证明书上记载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二、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载明的劳动关系期间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最后落款处有申请人的签字,该份证据真实有效。首先申请人陈述其在仲裁过程中第一次见到该合同,显然属不实陈述,如果之前申请人没有签订过该份劳动合同,如果不知道劳动合同载明的劳动时间,怎么可能会在2021年10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中,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其次申请人提到经辨认劳动合同上的***的笔迹不是本人笔迹,如果真的不是***本人的笔迹,申请人为何不申请笔迹鉴定?通过鉴定结果来确认笔迹的真实性,不采取正当合法的鉴定程序主张自己的观点,却一而再再而三的空口无凭的起诉、再审,浪费司法资源,拖延案件处理时间,实属无理取闹。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审中对2021年10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解除证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证实,双方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在一审中虽然对《劳动合同》有异议,认为上面的签字不是***所签,但其并未要求对***的签字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综上,原审法院裁判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