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才,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铭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锦绣滨城1号-12号。
法定代表人:陈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才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铭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4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才于2020年3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善斌
审判员 郭庆文
审判员 金永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佳忆
书记员张济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