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2941号
原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医北胡同泊庄资产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