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2941号 原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医北胡同泊庄资产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6日出生,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