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479号
申请保全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卫育路医北胡同泊庄资产管理委员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耿家恒,经理。
被保全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滨河大道北1#千岛山庄颐养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丽霞,经理。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2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水发盛世(聊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5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本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尉法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