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30民初1529号 原告:**1,男,200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法定代理人:**2,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系**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汶上县寅寺镇***高架桥西兖梁公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8892885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汶上县***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70830004335430A。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1与被告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路桥公司)、汶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法定代理人**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源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5万元;2.请求判令汶上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汶上县***人民政府、被告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07434.73元;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6日下午,**1放学骑自行车回家,沿*********村北进村路自***行驶,因道路施工致**1摔倒,造成**1左脚踝部骨折。**1受伤后被送往汶上县人民医院、济宁××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内踝骨折、左外踝骨折(撕脱),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均未赔偿任何费用。另查,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北进村路等3条道路路面升级改造项目”,由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负责*********村北进村路路面升级改造施工。在施工现场,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导致**1摔倒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58条等法律规定,**1因本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经济损失,***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担赔偿责任,汶上县***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富源路桥公司辩称,一、本案应当查明原告是否是在修路路面摔伤。本案应当首先查明原告是否是在修路路面摔伤,原告受伤的原因、受伤过程和受伤地点是否在涉案修路项目路段,是否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能否排除其他原因受伤的可能,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那么不***工单位或者政府来承担责任。二、案涉道***是经政府批准的道路升级改造项目,案涉路段设有警示标志,并用彩钢板进行了封堵。***卫生院至后岗村北四条道路省级改造项目经汶上县行政审批局批准立项,并且发布了公告。沿线群众都知道道路正在维修,应当主动绕行。道路施工是造福沿线百姓的公益事业。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已经在道路两端以彩钢板为阻隔物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该路面不能通行,却仍然从修路路段穿行,这种冒险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有自己承担。修路路段就已经封堵,设立警示标志,应当知道不能通行。原告作为在校学生,其知识水平能够看到和理解警示牌上面文字的含义。其文化水平应当知道此路不通和应当绕行,既然冒险通行,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有自己或者监护人承担。《民法典》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已经在修路路段给予了安全警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警示义务,原告诉请无侵权事实作为基础,也没有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具此答辩,供法庭采纳。 ***政府辩称,一、案涉道***是经政府批准的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已经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卫生院至后岗村北四条道路省级改造项目经汶上县行政审批局批准立项,并且发布了公告。沿线群众应都知道正在维修,道路施工是造福沿线百姓的公益事业,我镇已经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施工期间的施工和安全问题由企业负责,施工环节出现的安全事故与发包方无关。原告要求我镇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二、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否是在修路路面摔伤。本案应当首先查明原告是否是在修路路面摔伤,原告受伤的原因、受伤过程,受伤地点是否是在涉案修路项目路段,原告以摔伤为由要求赔偿是否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是否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的事实基础。三、施工单位对案涉路段设有警示标志,并用彩钢板进行了封堵。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已经在道路两端以彩钢板为阻隔物设置了路障,设立了警示标志。《民法典》1258条规定的,施工人不能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在校学生,其知识水平能够看到和理解警示牌上面文字的含义,应当知道此路不通应当绕行,明知道该路面不能通行,却仍然从修路路段穿行,这种冒险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自己或者监护人承担。综上所述,修路路段给予了安全警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警示义务,原告诉请无侵权事实作为基础,也没有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不应当承担赔偿或其他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出此答辩,供法庭采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1年9月23日,***政府作为发包人,富源路桥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汶上县政府采购协议书》,约定将汶上县******北进村路等3条道路路面升级改造项目承包给富源路桥公司。计划开工日期为:2021年10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1月17日。协议第三部分,第6.1.1中第(2)条约定:承包人须严格按现行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各类事故,全部责任、费用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原告在2021年9月16日(此时道路在建设过程中)下午6时许放学回家时,骑自行车沿******北至北进村路自***行驶时,在牛村和***字路口向东40米处摔倒在路南沟里,造成左脚脚踝受伤。2021年12月1日,应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济宁公信***定所对**1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22年3月30日,济宁公信***定所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1左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 上述事实,有《汶上县政府采购协议书》、《***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21年9月26日18时,原告骑自行车在下学途中在牛村和***字路口向东40米处摔倒在路南沟中,造成左踝关节受伤。庭审中,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在案发时对该道路设置了明显的提示标志或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且其均认可道路尚未竣工验收。尚未竣工验收的道路,即便主路已经修好,但道路两旁尚未修缮妥当,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设置明显提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虽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造成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案发道路系在原告上下学途中,说明是其比较熟悉的道路,对于该条路的路况、正在修缮的状态应有相应的了解,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年仅13岁,也会存在因自身判断力、控制力、专注力不足导致其摔倒的因素,故对于其损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本院酌定,原告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富源路桥公司与***政府签订的《汶上县政法采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政府作为发包***上县******北进村路等3条道路路面升级改造项目承包给富源路桥公司,富源路桥公司为涉案道路的施工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工方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发包方***政府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的损失,各项计算如下:医药费:14484.93元(已扣除医保支付费用);护理费:80元/天*12天=960元;营养费:30元/天*12天=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2天=6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伤残赔偿金:47066元/年*20年*10%=941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元;鉴定费:1300元;以上各项合计:113036.93元。原告主张出院后护理期、出院后营养期,无事实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富源路桥公司应赔偿原告113036.93元*60%=678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各项损失67822元。 二、驳回原告**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1负担498元,被告汶上县富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