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17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7层7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长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横一街549号1层。
法定代表人:甯旺洪,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7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