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802民催1号
申请人: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173133700。
法定代表人:*微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平市。
申请人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5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910000413110737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1日,收款人为龙岩亿安物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申请人为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龙岩市四维艺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晓萍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