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82民初1681号
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安某,男,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与被告安某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孔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