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82民初1893号
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住所地:新泰市。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平安西路24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7092019********。
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与被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