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与赵某汶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82民初1893号 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住所地:新泰市。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小协镇平安西路24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7092019********。 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与被告***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