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党校中盛实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党校中盛实业公司(曾用名新汶矿务局党校兴马实业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办事处东临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新建二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党校中盛实业公司、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3月15日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结果尚未作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