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盐化工分公司与泰安牧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执1912号
申请执行人: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泰安盐化工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乃厚,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牧升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巩庆刚,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9民终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此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911执1912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孙修凯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