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8715号
原告:丰开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圆清,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新泰市新汶。
法定代表人:葛茂新。
原告丰开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丰开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开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开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丰开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晓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丽娟
书 记 员 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