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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山东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402行审58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安侨香榭府邸东区西门市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BY95Y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9]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即要求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683平方米(2.5245亩)。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行政处罚案卷一宗。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8月擅自占用永安镇李庄村土地1683平方米(2.5245亩)建设停车场项目,占用土地为农用地旱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9]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83平方米(2.5245亩);2、没收在违法占用的1683平方米(2.524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按每平方米占用农用地25元/m2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207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被执行人。 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9]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枣市中自资监(罚)字[2019]02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