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2民初298号
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振兴路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EP7Y4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水泥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5990831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51292747。
法定代表人:李玄煜,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