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大鑫炉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民初875号 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南沙河镇北街振兴路0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高山街9号。 法定代理人:***。 被告: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玄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天瑞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8元,已减半收取4214元,由原告****炉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隋 强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