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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执649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20执6498号 申请执行人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第三经济园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岩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XXXXX.4元及相应的罚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33,609.58元。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实有价值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立即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立即可处置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