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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3581号 原告: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富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宝环保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案件事实查明需要,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