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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551号 原告: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第三经济园区四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强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被告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被告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委托事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起诉争议标的服务费的接受一方为原告,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登记住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该地址具有公示效力。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虽然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但是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原告可以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