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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5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经济园区光振路229号1号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强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2立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沪0120财保2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伊世特科技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