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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4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经济园区光振路229号1号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1128号1-4幢。 法定代表人:GERALDJOHANNCORBA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0403号民事裁定。现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采取的价值602,642.5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