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1024民初6725号
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为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2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不服2017年11月20日收到的仙人劳仲案字(2017)第0111号仲裁裁决书。被告于2016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9年8月31日,但在2017年7月28日被告因所谓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解除了合同,随后原告发现被告早已身在**心在汉,据可查资料发现,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已成为浙江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事实上违反了公司所规定的员工忠诚和勤勉义务。根据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联合发文规定,被告在拿到第一次21000元奖金后就辞职,不但不能再享有第二次奖金发放的权利,相反,原告要求被告因违反公司规定返还已拿到的21000元奖金。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A1、关于对夜视丽员工超额完成对赌业绩的奖励分配方案细则;
A2、工商登记;
A3、仲裁裁决书。
被告***辩称:1、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忠诚、勤勉义务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管具有忠诚、勤勉的义务,而被告只是普通员工,不属***、勤勉义务的主体。2、原告所欠的奖金是对被告等员工2016年度超额完成对赌协议的奖励,本身就不应设置发放障碍,奖金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3、原告提交的分配方案细则与被告提交的两份分配方案细则存在矛盾,原告提交的证据系伪造的,根据被告所提交的分配方案显示,被告作为普通员工,是分2次发放的,比例为7:3,且是重要班长以上人员承诺继续服务期限不低于三年,而被告这类普通员工并无继续服务期限要求。综上,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B1、关于对夜视丽员工超额完成对赌业绩的奖励分配方案细则两份。
经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对证据A2、A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A1与证据B1之间存在的矛盾,对此本院采纳证据B1,具体理由在下文中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自2014年5月起与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7年7月3日,被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予以了批准。被告在职期间,因原告处员工超额完成了三年对赌期间的业绩,被告作为普通员工,获得了30000元(税前)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发放比例为7:3。第一批奖励21000元(税前)已经发放给被告***,尚欠奖励9000元(税前)。
另查明,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系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成为浙江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8月25日,被告***向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奖金9000元(税前)。2017年11月13日,经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奖金9000元(税前),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采纳哪一份分配方案,即被告***获得奖金是否受到继续服务期限的限制?本院认为应采纳被告***提交的分配方案,理由如下:1、被告***提交的两份分配方案,分别盖具了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公章的盖具视为对该分配方案的认可,而原告关于被告提交的两份分配方案系初稿,公章系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盖具的抗辩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且由于两个公司的公章均由原告及原告股东公司保管,其在事后补签一份对劳动者不利的分配方案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再者,原告提供的分配方案显然对普通劳动者存在的一定的限制,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该有限制条款的方案已经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公示、告知,故应采纳对劳动者有利的分配方案,综上,本院采纳被告***提供的分配方案。原告未有举证证明被告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奖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原告应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奖金9000元(税前);
二、驳回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庭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
仙居县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
?????????????????(2017)浙1024民初6725号
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为劳动争议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1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通知。
?
????????????????????????2018年2月7日
—?PAGE*MERGEFORMAT?6?—
—?PAGE*MERGEFORMA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