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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民终1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XX强,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6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已发放的21000元奖金。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B1证据错误,该证据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时办公室副主任***的个人行为。根据奖励细则,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离职,应当返还发放的21000元奖金。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21000元。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自2014年5月起与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2017年7月3日,被告***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予以了批准。被告在职期间,因原告处员工超额完成了三年对赌期间的业绩,被告作为普通员工,获得了30000元(税前)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发放比例为7:3。第一批奖励21000元(税前)已经发放给被告***,尚欠奖励9000元(税前)。另查明,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系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于2017年8月31日成为浙江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8月25日,被告***向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奖金9000元(税前)。2017年11月13日,经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奖金9000元(税前),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采纳哪一份分配方案,即被告***获得奖金是否受到继续服务期限的限制?该院认为应采纳被告***提交的分配方案,理由如下:1、被告***提交的两份分配方案,分别盖具了浙江方远夜视丽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章,公章的盖具视为对该分配方案的认可,而原告关于被告提交的两份分配方案系初稿,公章系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盖具的抗辩无据,该院不予采纳。且由于两个公司的公章均由原告及原告股东公司保管,其在事后补签一份对劳动者不利的分配方案的可能性无法排除。再者,原告提供的分配方案显然对普通劳动者存在的一定的限制,但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可以证明该有限制条款的方案已经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进行公示、告知,故应采纳对劳动者有利的分配方案,综上,该院采纳被告***提供的分配方案。原告未有举证证明被告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无据,该院不予采纳。奖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原告应在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综上,该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奖金9000元(税前);二、驳回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奖励细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法律依据,因该奖励细则上盖有上诉人公章。即使上诉人主张是当时的办公室副主任***的个人行为,也应当承担内部管理混乱所造成的相应的不利法律责任,在两份奖励细则向冲突时,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上诉人主张发放奖励的主体是关联公司,而并非是上诉人,亦没有法律依据。因劳动合同关系是本案双方,上诉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及奖金财务的制度安排和被上诉人无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龙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