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1024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西三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镇工业区(缙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950590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24民初23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502.5元及利息,并支付相应地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8元,执行费192.5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逾期未到场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缙云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19年06月2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方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立得工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1024执2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沈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