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24民初4850号
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艺城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5491820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159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高性能反光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反光材料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1590元。原告催讨未果,只得具状起诉。
被告***答辩称:被告是原告公司的经销商,但原告公司后来直接与被告的客户买卖,影响了被告业务;且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欠原告公司的货款未经结算,原告公司应减免部分货款。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8月间,被告先后12次向原告购买反光材料,共计货款75790元,被告已支付货款4200元,余款71590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2份,及原、被告当庭**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应该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其至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被告辩称原告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货款71590元及利息(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