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301号
申请人: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艺城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5491820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宜兴市吉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2322939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夜视丽新材料(仙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视丽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兴市吉利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夜视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利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4.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夜视丽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