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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0201财保62号 申请人: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公司法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卡某,新疆米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以及被申请人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等价值 1254416.27元财产。申请人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疆泽路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期限三年; 以上以1254416.27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库尔勒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