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81民初2159号
原告:山东畅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报业文化中心二期1122室。
法定代表人:韩娟,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国庄村西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MA3CH0UD3G。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80897046。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18号院1号楼2层0203-0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2392596K。
被告:**,男,2004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理人暨被告:**(**母亲),女,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原告山东畅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畅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畅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孔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