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6民初4518号
原告:鄄城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鄄城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