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682民初1717号
原告:烟台净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珠江路**号内*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旌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号。
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净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鲁F×××××车辆于2018年7月17日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保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18日0时至2019年7月17日24时止。2019年2月20日,原告车辆在莱阳市沐浴店处发生单方事故,致车辆严重损失。经莱阳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231200元,包括车损218700元、施救费1200元、鉴定费6000元、拆解费5000元、路产损失300元。
被告辩称,投保及事故发生情况属实;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损失;评估费、拆解费、诉讼费不承担。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7日,鲁F×××××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险,被保险人为原告;保险期间自2018年7月18日0时起至2019年7月17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2198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费缴纳5946.68元。2019年2月20日7时15分,***驾驶鲁F×××××小型轿车由北南行至S209沐浴店处,与路中央护栏相撞,致车辆与护栏有损。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誉华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鲁F×××××号车辆维修价格超过其市场价值,该车辆推定为全损,在鉴定基准日的残值为人民币1100元。
原告支付评估费6000元、拆解费5000元、施救费1200元、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300元。
因被告不同意调解,致本案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保险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原告作为被保险人要求被告理赔,于法有据。山东誉华恒信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报告是经原告申请,由本院按照正常程序委托,经有资质的机构和人员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车损218700元,系经评估扣除残值后的车辆损失价值,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评估费6000元、拆解费5000元、施救费1200元,系事故发生后为确定保险车辆的损失程度以及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实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300元,系保险车辆因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已实际赔偿给第三者,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评估费、拆解费、诉讼费不承担,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烟台净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231200元。(由法院转付保险金,需注明详细案号及审判员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9元、速递费5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