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04民初18638号 原告: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庆一路176号1栋8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692号2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1,004,371.50元;2.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LPR标准支付暂计至2023年6月25日的资金占用利息2,647.63元,并要求计算至全部费用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保全担保费由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1日,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务合作协议》,约定2022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期间,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有信钱包为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旗下拥有并运营的产品小白优卡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客户经由推广活动引至对方产品展示或服务页面,并主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以完成注册,对方按注册人数X单价支付服务费。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渠道产生的有效注册超出金额为1,004,371.50元,但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未予以补足。因此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对方承担信息服务费及对应的利息损失等费用。 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称,2023年4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公安局对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诈骗一案决定立案侦查,图们市公安局到公司经营地将所有账册、印章、电脑、员工手机及服务器等设备查封并带回图们市公安局扣押,同时对公司多名员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还有多名员工被取保候审。目前公司经营地已无任何人员办公,刑事案件仍在图们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过程中。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1日,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与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商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旗下拥有并运营小白优卡APP/微信公众号,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乙方旗下拥有并运营或被授权运营有信钱包APP/微信公众号/网站,能够为客户提供网络推广服务;双方合作期限内,乙方通过自有及拥有合法运营授权的平台发布并推广甲方产品信息,客户经由乙方推广活动引至甲方产品展示或服务页面,并主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以完成注册,在甲方产品平台获得相关服务;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向乙方支付推广服务费;乙方导流客户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按照(进件人数X单价)支付服务费,单价7元/人;协议有效期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0日止;等等。 2023年10月9日,经本院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公安局发函询问,对方回复称“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立案侦查”,并称于2023年4月25日对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1个、台式电脑及笔记本电脑共计20台进行扣押,未扣押账册。2023年4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等人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此外,报案人所称被诈骗渠道即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白优卡APP/微信公众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由于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务合作协议》,由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有平台发布并推广小白优卡产品信息,将客户引至该产品展示或服务页面以完成注册,由此获取服务费。而目前上海寻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产品的行为已于2023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侦查仍在进行中。因此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就该平台运营所涉费用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优卡数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