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伊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495.4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