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新疆成新九洲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2495.4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