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03执64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617栋601室。
法定代表人:**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电联力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美湖路25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中。
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14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电联力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货款及维修、配件款51068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