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伊爱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1270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617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名,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6号**大厦十一层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Y。
法定代表人韦宏业。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4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付款11882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7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宁夏北星卫星通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宁A×××××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19年10月18日届满。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婷
执行员 杨 鸣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