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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702民初322号
原告: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西路贾坊粮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永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庆,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8500元;2.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3日,被告到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购买沙发,并签订协议,协议明确15天内上货完毕,付清货款30000元,剩余货款在2018年9月24日前付清,否则应向供货方每天加付剩余货款5%的违约金。至今为止被告已付货款20000元,仍欠货款285000元没有归还。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3日,原告与豪门家具城、李玲(李玲与被告系夫妻关系,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豪门家具城)签订加盟店协议,约定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沙发,该协议还约定原告公司提供三包服务,可以调货,不退货。后经结算,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货款28500元欠条一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8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偿还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货款2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计25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史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