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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西路贾坊粮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永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普连集镇柳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路海,该公司经理。
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曹商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在执行立案后多次对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本院发送限制消费令,对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向被执行人曹县先立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传票,传唤其到法院说明情况,但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菏泽市贵族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尚有债权1274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商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艳丽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房 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