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203民初889号
原告:莱芜市***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535364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莱芜钢城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102116978。
被告:***。
委托代理人:**,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2102116975。
原告莱芜市***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19日,原告莱芜市***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1元,减半收取355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莱芜市***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亓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