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1025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青岛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15号1栋1单元1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589421。
法定代表人:杨建志,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源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以被告已将欠款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秋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梦悦
书 记 员 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