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3执保305号
申请人: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5261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25261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