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3民初2172号
原告: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华蔚电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车轮山路388号万鑫中央广场南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海滨,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恒业四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华蔚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