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26民初2912号 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64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请求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责任保险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供应人防设备门窗。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向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供应货物后,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164500元未给付。后经原告山东熠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诚启人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拒不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4500元分2次给付: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1645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费,共计13820元,由原告负担。 二、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则由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责险费,且原告可就剩余全部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应另行承担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5280元,减半收取764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诉责险费1180元,以上共计138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