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92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被执行人: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待遇争议一案,经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潍滨劳人仲案字(2022)第3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29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