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2854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告: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县门小区三区1号楼106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共青团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瑞东方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英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