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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3655号 原告:**,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苑晓珂,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达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洛阳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207国道东。 原告**、***与被告苑晓珂、**、洛阳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2020年8月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 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贾翕翕